(复议机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doi:DB4403/T 246.2-2022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的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文书的撰写和制作深圳市司法局黄晓莉曾碧静杨文君陈澄万小红卓斌权晶黄锐凯孙紫娴刘婧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