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葛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水,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苗海玲,*,*,*,*。诉讼记录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申请人苗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苗海玲价值403260.85元的财产,并已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冈县支行诉称,被告张**、王玉侠、董洪峰、何昌杰、李文、闫海玲于2011年11月15日每户在我行分别借款30000.00元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为一个联保小组,协议书约定被告张**、王玉侠、董洪峰、何昌杰、李文、闫海玲互为连带保证责任。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郝丽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薛海玲,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事实依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 人薛海玲发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