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原告收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邮寄的《关于不登记芮新强〈查处申请书〉的说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该申请事项与该局于2016年8月12日办结的"芮新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属于同一事项,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对该申请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