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预缴税率为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这意味着,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应预缴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预缴.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
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本视频由泰达财税知识课堂提供,0次播放,好看视频是由百度团队打造的集内涵和颜值于一身的专业短视频聚合平台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也无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都需要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1.适用一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如何计算? 供稿:青岛税务 审核: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