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30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