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将《大诰》中的28条编入《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晚年的朱元璋,已经认识到严酷的刑罚,效果可能并不好,因此他普遍将以往《大诰》中的严刑峻法,编成刑法更轻的条例(例如《充军》条例和《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在这些条例中,有一些维持大诰的严厉,绝大多数减轻刑罚 极少数比大诰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