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这类案件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二是对其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则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这样的设计旨在确保各类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