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苏南农村两种租佃制度的分析2田底权与田面权 2018-07-22 22:02:3321:50 125 所属专辑:我所见到的苏南土地改革运动 喜欢下载分享 声音简介 地主对农民的污蔑,没有一条是正确的。 地主为自己的辩解,没有一个是实在的。 广大知识分子的看法,基本上是地主阶级的。 知识分子要向农民学习。 翻身前的农民是...
永佃制下佃户拥有永佃权,即田面权(田皮),田面权是同田底权(田骨)相对立而存在的。田底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佃农的经济生活有一定的好处。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而且有将田面权出卖典当的权利。地主对土地有田底权,因此地主有权收租,给小农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佃农有...
清朝前期,地主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田底权(即对土地的所有权)、田面权(即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农民取得田面权后,可以耕种,也可以转让、买卖佃权,还可以把田面传给子孙,田主均无权干涉。地-e卷通组卷网
清代土地契约中的“民田”并非是与“官田”相对的概念,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拥有“田面权”)相对。田底持有者没有耕作权,只有收租权,而田面持有者享有耕作权,并向田底持有人交租。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土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部分地方的乡规俗例。这类现象的普遍( ) ...
清代土地契约中的“民田”并非是与“官田”相对的概念,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拥有“田面权”)相对,田底持有者没有耕作权,只有收租权,而田面持有者享有耕作权,并向田底持有人交租。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十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部分地方的乡规俗例。 这类现象的普遍 A....
与商品经济发展互为因果 2【题目】宋代法律规定,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地主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这一变化 A.推动小...
材料二 随着租佃制和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在明清时期南方一些地区永佃权日益流行。永佃权是指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这种对土地的耕作使用权是田面权,和属于田底权的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且分离得相当彻底。租佃者不仅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还可以将田面权进行出卖、抵押和典当。根据清朝《户部则例》的规定:“地虽易主...
15.清代土地契约中的“民田”并非是与“官田”相对的概念,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拥有“田面权”)相对。田底持有者没有耕作权,只有收租权,而田面持有者享有耕作权,并向田底持有人交租。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土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部分地方的乡规俗例。这类现象的普遍 ...
15.清代土地契约中的“民田”并非是与“官田”相对的概念,指拥有“田底权”的田地,与“客田” (拥有“田面权 ”)相对。 田底持有者没有耕作权,只有收租权,而田面持有者享有耕作权,并向田底持有人交租。民、客田用语上的区分,表明土地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离已成为清代部分地方的乡规俗例。 这类现象的普...
明清时期,地主将土地永远长期租给佃户的永佃制兴起,地主保留田底权,佃户拥有田面权,田面权可以世代继承,及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让渡、买卖、转佃,形成多层次的复杂的租佃关系。材料反映了() A.土地兼并现象严重B.社会成员身份平等 C.门第观念日益淡化D.人身依附关系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