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查看全文 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是国务院于2011年01月08日发布,自1988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09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内容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
6.4 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七、现金收支监督机制 7.1 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实行现金收支全过程监控。 7.2 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现金使用符合规定。 7.3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岗位,负责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违规行为的处理 8.1 ...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9月23日银发〔1988〕288号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2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开立账户,必须制作收据、支付和使用按照本条例的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现金管理是指组织和个人对现金的收支、保管、运输、流转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现金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现金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推动现金管理从传统手段向科技...
第十条 现金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事业财务制度现金...
【导读】现金管理条例全称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11年进行最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现金管理条例是什么 现金管理条例全称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11年进行最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改善现金管理,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