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自始就确定在特定的给付之上。特定之债的给付标的具有个性,不可替代,债务人只有履行该特定的给付才能构成债务的清偿。 3.辨析: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 孙森焱:选择之债因选择而变更为单纯之债。若数宗给付中之一宗为种类之物,经选择 而特定者即变更为种类之债,须再经特定始得履行给付。
特定之债是指债权和债务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的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可以免于给付义务。种类之债则是指债权和债务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还没有确定,只需要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的物即可,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
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作为支付对象的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在债务产生时已经存在或确定,并具有独特的特征。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的物品,也可以是特定化的种类物。除非原先确定的标的物已经消失,否则债务人不能用其他物品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
法律分析: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根据
简单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在于标的数量是不一样的。简单之债的标的数量只有一个,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可以用其他的标的进行代替;而特定之债的标的数量有很多个,并且可以由债务人进行选择,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