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8〕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计算方法: 丧葬费 2000元+ 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 × 死者生 前最后一个月 工资) 二、文件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 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 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 7号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