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可转债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