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
2023年8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1号。
(四)输配管道(含原水管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直径2600毫米以上(含26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边缘周围8米以内的区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5 号 vip.1 92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61号 vip.2 494 平湖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vip.2 401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低效...
(三)水厂(水站)、加压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水厂(水站)、加压泵站围墙外延1.5米以内的区域。 (四)输配管道(含原水管道、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直径2600毫米以上(含26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边缘周围8米以内的区域。
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结合浙江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vip.1 名称: 2023.12.2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20号.pdf 文档简介: 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依规做好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
2023年1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经省政府同意,在严格守住底线红线的前提下,围绕统筹保护保障、加快提质提效主要任务,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
2023年11月2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创新完善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深化空间换地,推动土地精准配置、结构优化、高效利用,打造认可度高、复制性强、实效性好的节约集约用地“浙江模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16号。
2023年9月1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浙江省实际,提出《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