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
一、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截至2023...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河南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此次降低的工伤保...
据介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23〕44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
据介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支持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以及16...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
相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