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联合审议,并形成审议结果。 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