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有关信息; (六)须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条申请从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须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请报告书》,并逐级上报。报告书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
">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办法》提出,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
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
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 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用充电桩 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用充电桩须获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型式检验报告(含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 ...
第七条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统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设公用充电桩时同步将充电桩基本参数和使用管理动态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公用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
第七条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统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设公用充电桩时同步将充电桩基本参数和使用管理动态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公用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
第七条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统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设公用充电桩时同步将充电桩基本参数和使用管理动态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公用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