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政府应当新建、收购和改造适量住房,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赁信息。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规定条件增值收益日经保障方式常务会议施廉土地出让家庭收入 摘要:<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05-04 6 市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05-12 7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01-28 8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政府 2010-02-01 ...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是江苏省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25日审批,并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2页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接上页] 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三)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