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条例》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针对用水多少的价格机制也将逐步成形。《条例》提出,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
条例明确,对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按行政区域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三是规范用水计量和水价制度。规定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四是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
【国务院: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财联社3月20日电,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按行政区域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节水潜力大...
条例明确,对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按行政区域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