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诉法最新修正案全文 【核心提示】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
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法院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受理,且根据本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可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2)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
民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9 9 1 年4 月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 0 0 7 年1 0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 0 1 2 年8 月3 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民诉法全文现行有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