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景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没有借款证据是错误的,杨景婷是通过微信转账出借2500元给梁坤宇。经查,在杨景婷于2019年4月6日转账给梁坤宇的15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中,转账说明处载明为“借款”。本院认为,杨景婷依据微信转账记录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梁坤宇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对杨景婷通过微信向梁坤宇转账2500元的事实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