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同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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