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原文已述,笔者认为,某一文本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一旦成立就永久有效,在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时,其原文本仍具有法规性质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推荐性标准转为强制性标准,则不会再被《著作权法》保护。换句话说:强制性标准的全部内容既已不被版权保护,不能因为转化而再被保护,否则就必然...
2004年,国家标准委召开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和扩大发行工作会议",会议重申了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是受我国《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 二、强制性标准是否享有版权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
一般来说, 标准版权转移制度包括直接转让方式和间接转让方式, ISO和IEC都采用了间接的方式完成其标准的版权转移,即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或专家将其版权转让给各国的标准组织, 各国的标准组织再将其版权转让给ISO或IEC, 例如, IEC在其导则中纳人关于IEC标准和其他出版物的版权所有权的通知。并在(IEC员工雇佣合同) 中...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通过出版合同设定的一种权利;第二,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三,专有出版权存在的基础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合法存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作者对其交付出版者使用的作品根本就没有著作权,他就无权把这个作品给别人专用,既然缺乏授权,也就无所谓专有出版权了。
一文了解团体标准版权问题(一) 正式出版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出版,指团体标准的复制、发行。 团体标准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团体标准,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团体标准。出版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团体标准。
因此,政府在公开国家标准时应考虑《著作权法》对标准版权保护的规定。鉴于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可与标准起草人约定国家标准版权归属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所有,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免费公开其享有版权的国家标准信息是行使版权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版权问题,能够为国家标准化体制改革提供周...
1.《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目前仍是2015年版本。国家标准委正在积极推进该办法修订,按照立法工作相关程序,后期将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请您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信息,届时欢迎您积极研提宝贵意见建议...
可以传播的、不会牵扯到版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因此,一般认为,如果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法律、...
严格来说是不行的,除非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也是有版权的,企业或单位制定标准需要成本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需要得付出一定费用去购买,国家并没有为所有标准的制定提供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