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2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促进机动...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