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上海市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24〕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