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2004.9B.2
【题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2004年9月6日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题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
第17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1号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3日公布,自2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简称 《解释(二)》)已于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月4日起施行。 《解释(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这也是实践中认定间...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理清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评分人数不足 / / 18页 / 3.00元 / 2004-9 想读 在读 读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的内容简介查看更多豆瓣高分好书金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2010年被《司法业务文选》收录,原文总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