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醒目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对该格式条款及时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件全文 编辑 语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件全文 编辑 语音 最高...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现行有效 文号: 法释(2009)5 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 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现的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解释,其中第二条解释针对合同订立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进行了解释。 第三条解释针对悬赏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第四、五条解释明确了合同签订地的定义和确定方法。 第六至第十一条解释涉及了格式条款、追认、无权代理、强制性规定等问题...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 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