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6年。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在2001.10.17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颁布时间 2001年10月1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10月17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