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另循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广州网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