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86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根据1951年原政务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修正: 附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