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报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报纸的专门法。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3月14日清廷下诏颁行。由商部、民政部、法部等参考日本有关报纸的法律拟定,宪政编查馆审核复议。1910年(宣统二年)民政部再次修订并交资政院复议,1911年1月29日改名《钦定报律》下诏颁行。简介 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奉旨颁行。该报...
大清报律对开设报馆和发行报纸的规定如下:1. 新办报馆需在发行二十日前,向地方官衙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报纸名称、体例、发行人、编辑人及印刷人的姓名、履历和住址,以及发行所和印刷所的名称及地址。2. 发行人、编辑人必须是年满二十岁的本国人,精神状态正常,且无严重刑事记录的人。3. 发行人...
[名词解释] 《大清报律》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1908年清廷为了限制报刊出版、发行,正式颁布《大清报律》。其中规定:报纸在创刊前除了向警察机关注册外,还必须交纳保证金;每期报纸发行前必须将样品送行政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报刊刊登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乱治安的言论,违者永远停刊;禁止发行未经官报、阁抄发布...
大清报律 清政府 1908年 《大清报律》为中国第一部新闻法,两次颁行。第一次于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颁布。因报界抵制,遂由民政部修改,交资政院议决,1911年(宣统二年)重行颁布。正文42条。另有附则3条,共计45条。民国初年尚有援用《大清报律》者,1914年《报纸条例》颁布后始失效力。
全国报界俱进会当电孙中山,表示反对。孙立饬内务部取消。大致谓:“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一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
暂行报律风波是民国初年反映新闻界和南京临时政府关系的一场斗争。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大清报律无效。颁布暂行报律3章:所有报纸杂志应予以登记;“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酌量科罚”。暂行报律颁布后新闻界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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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律是由清商部、民政部、法部等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的。早在1906年,清廷就曾拟定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报章应守规则》,对有反清倾向的报纸、杂志的出版加以限制。《大清报律》共有45条,除将前些时候制定颁布的报刊禁载规定全部收录外,还新增了不少限制性条款。
同时, 《民立报》于3月6日刊发章士钊《论报律》一文, 明确提出“法制国而无此物”, 第二天, 《申报》《大共和报》等上海报纸又刊出章太炎《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在舆论界的一致抵制下, 孙中山于3月9日通知内务部, 取消《暂行报律》。一场风波就此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