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全文 《护士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举止,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护理是指护士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护理诊断、护理干预和护理评价的过程。第四条护士的职责包括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护士,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护士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护士有权依法享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履行正确的护理操作程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