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
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性质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在进行发红包、微信转账的时候是如何的意思表示。前文提及,在意思表...
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刘女士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官在庭后指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付款,但是根据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和属性,可以区分这两种付款的性质。”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的社交功能之一,其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命名为“红包”,根据中国民间习俗,“红包”通常象征着自愿的赠与,无需返还。相比之下,微信转账不具备“赠与”之意,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对于属于赠与行为的,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应予偿还。(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对于法院的认定,网络上引发了关注和争议。如何认定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呢?关键是通过证据分析...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性质认定上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两者在功能设计和应用场景上有明显区别。微信红包是一种社交场景下的产物,用户在发红包时通常是为了表达祝福、感激之情或者参与活动等,其性质更接近于赠与。因此,微信红包在大部分情况下会被推定为赠与。当然,如果红包的金额明显超过正常社交礼仪的范畴,或者有其他...
🚩 💱“转账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与红包的‘赠与’属性不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伟表示,如果当事人表示转账是借款,则对方理应偿还。🤝 如前文提到的案例,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1.29万元,法院就认定其性质为借贷,判决周先生应当偿还。🤑周先生主张是赠与无需偿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女士具有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庭后表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虽然都属于通过微信软件来操作付款,但是从微信软件的功能和属性上来看,转账和红包具有不同的付款性质。微信转账仅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人们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在我国的民间习俗中,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也意味...
朋友们,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借款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具有不同性质,将微信红包视为赠与,而将转账视为借款。具体案情和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在此案中对于微信红包和转账之间的法律性质作出了特定的判断。判决要点:微信红包被视为赠与: 法院认定微信红包的性质为赠与,即发送红包的行为被看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