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实现了胡某的要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筠筠、张筠峰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二人意志以为的原因未能得逞(因编织袋内是被肢解的尸体而非毒品),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未遂,对二人在量刑时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摘要】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机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判断标...
综上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胡斌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在抢劫中有故意杀人的情节,属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因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一审和二审关于胡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总共2页[1]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