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接受贿赂后不及时退还的,在因相关的人和事被查出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退还数额不应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在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不能以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给自己行贿而构成立功。刑事审判中对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审查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