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破除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公信力,排斥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以此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手段,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地...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异议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记载的过程。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法规1 异议登记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定义: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
第一,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第二,异议登记不影响处分登记,并不妨碍异议登记立法目的的实现。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为...
一、异议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
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一种特殊登记类型,通过申请将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通过告知使第三人知悉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瑕疵和不确定性,有助于阻却和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 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异议登记的作用在...
异议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可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异议登记;或者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待定效力行为,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对于第三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人根据登记簿的公信力取得物权。根据...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所谓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异议登记,物权登记机构将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对既有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以表明既有登记事项存在争议的登记。其作用在于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处于争议状态。利害关系人通过此举可以保护其权利。概述 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异议登记,域外的立法中对此都做了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