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
自2023年10月30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相应配套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
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 一 将《工作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8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顶部 上一节:前言 下一节:第一章 总则 目录导航 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