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草案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行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 1.非机动车:指以人力驱动、或者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等。 2.摩托车:指以内燃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非机动车道:指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全文》第一条明确指出,为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