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广告管理条例名词解释: 为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发展,有效利用广告媒介为经济建设服务所制定的法规。 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共22条,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的主要内容是:(1)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信息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是江西省地方条例,通过于2000年12月23日,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
1.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2.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广告经营活动管理 1.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