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完善对相对控股企业的管控模式,规范国有股东行权履职方式,在混资本的基础上推动相对控股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决策运营效率和发展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市管、委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