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量刑标准、提供侵入、非法
本案为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店铺销售记录、微信交易信息、淘宝店铺违规记录截图、账单详情、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出所登记表、出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1、张某某2等106...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2、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
法律分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 查看全文 刘高锋律师 执业14年 资质认证 2022-01-18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
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志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冯某志以贩卖的形式将其制作的钓鱼...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其他工具”)的界限不清;二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等专业名词的含义不清;三是工具使用者行为的定性对“提供工具罪”基本无影响,刷量软件、翻墙软件成为“提供工具罪”的打击对象,但软件使用者均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到底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个罪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况。“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工具性犯罪(instrumental offense)是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表达性犯罪”相对。在理智正常的人实施的犯罪中占很大比例。犯罪人欲通过犯罪手段达到特定目的,如获取物质利益,获取赞扬,获得社会地位,摆脱不利处境等。多数以牟利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均属此类。参见“表达性犯罪”。在工具性条件作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