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
本案为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卡盟网站销售“阿某某”和“永恒狂刀”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案标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量刑标准、提供侵入、非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查看详细>>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立案追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条文中描述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个【以外】的“口袋”就大了,说明不仅仅是“...
在外挂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最常适用的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一、到底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个罪名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情况。“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志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冯某志以贩卖的形式将其制作的钓鱼...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