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第三条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整个有效期跨越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情况下,以具有争议的履行行为的发生时间点为判断是否适用新公司法的主要依据。 具有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于公司法施行前的,以当时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等为判断依据,这保障合同签订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可预见该履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征性履行行为又称特征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即是特征性履行。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是金钱给付,这种行为仅仅体现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性履行义务的当...
导读:合同义务是履行行为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的合同履行的规定中,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义务是履行行为的核心内容吗? 合同的履行通常...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以其他合同关系项下履行事实作为抗辩理由,违反债的同一性原则;而且,退一步讲,如果以其他合同关系项下履行事实作为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则其他合同关系项下仍会产生纠纷,不但降低纠纷的解决效率,也会增加矛盾的化解成本。相关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25692号民事判决书 ...
法律分析: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解除后的履行行为也应当恢复原状,导致当事人在 提起诉讼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防止产生这些损失,应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研究合同效力“待定期”的 处置预案,合理解决起诉状副本送达后至判决生效前的合同履行争议,引导当事人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金之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审查案---合同双方以事实履行行为达成新的合意排除原合同通用条款的适用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未严格按照通用条款中的竣工结算条款履行,案涉工程于2011年6月14日竣工验收,即使德胜公司于2012年12月5...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便双方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以事实行为履行了合同书中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则该合同成立。如果缔约双方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