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字(2015)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宫巧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