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民事独任法官制的演变史为视角王 聪*【摘要】合议制与独任制各有其优缺点。在传统民事诉讼中,为确保案件质量与诉讼公正,司法审判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在现代民事诉讼中,面对案多人少与诉讼迟延的压力,独任法官制审判的扩大成为趋势。德国民事诉讼法历史,就是一个独任法官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德国民事诉讼法历史,就是一个独任法官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合议制逐渐缩小的演变史。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独任法官适用范围限制的过于狭隘,已经不能适应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应借鉴德国民事审判组织改革轨迹,在程序分化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型,扩大独任法官制审判组织的利用,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