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