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是危害特定人的安全,所以公共安全的核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不特定多数人”是指不特定并且多数的人,它排斥“特定的多数人”、“特定的少数人”、“不特定的少数人”等情形。“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二是危害后果的...
具体而言,如果一般人根据事后查明的行为时的客观事实,普遍认为存在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则有可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反之则不能。 综上,本文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护的法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中的“不特定”即要求无法预料危险危及的特定对象,又要求该危险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未经作者...
自己的作业自己做,上这找答案来了。
公共安全的核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这一概念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活动中,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不特定多数人是指不特定并且多数的人,它排斥“特定的多数人”、“特定的少数人”、“不特定的少数人”等情形。“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包括犯罪对象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