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系统新增加的功能 (一)对于做“退单返回”处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该报关单可以再到不同的银行、外汇局多次办理售付汇或核销。在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时,外汇局或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和日期,签字并加盖...
四、各外汇管理分(支)局所用的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手续由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集中办理。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凭本分局介绍信到所在地直属海关领取《金融系统读卡机申请表》和《金融系统IC卡申请表》,根据辖内各分(支)局的具体情况,分别将两种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填写齐全,由省级外汇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骗汇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总署开发了“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定于1998年9月1日起通过中国电信公众多媒体网向全国各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各银行提供报关单联网核查功能。为保证该系统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随文附《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
一、各分局和银行必须按照《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时落实和使用核查系统进行报关单的真实性核查,遇有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使用核查系统时,判断报关单真实的标准为在输入“经营单位代码”和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后,系统显示有...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署科发[2003]206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网络专线调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自1998年9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北京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及下属各北京分行,进行外汇核销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前期准备并试点,并于年内全面推广,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为保证全国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试点和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一、核查系统新增加的功能 (一)对于做“退单返回”处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该报关单可以再到不同的银行、外汇局多次办理售付汇或核销。在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时,外汇局或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和日期,签字并加盖...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更改IP地址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科发[2003]206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
根据《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要求,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进行推广,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为确保该系统的推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所需IC卡和读卡器的申领办法通知如下: ...
六、为方便外汇局、银行与海关的联系,在全国海关开通热线电话和联网的,以解决系统运行中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各地外汇局、银行如遇到无电子底帐或纸质进出口报关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差异等情况,可直接通过网络关的联系,在全国海关开通热线电话和联网服务,以解决系统运行羊的各种业务和技术问题。各地外汇局、银行如遇到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