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一、产权登记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也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经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的资信证书,各企业、单位要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办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一、产权登记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也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关系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经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的资信证书,各企业、单位要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办理。
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文字号国资办发〔1997〕160号 发布时间1997-03-25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暂无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