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筹集分别以上年度统筹范围内全部离休人员和全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均医疗费为标准,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其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报销。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期间,离休人员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