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监察也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专门监察也称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土地监察,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土地监察的形式,可以从不同意义上来理解。我们这里讲的土地监察的形式,是指土地监察主体行使职权,对土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方式。 由于土地监察的对象是广泛的多样的,既有机关,团体、单位、个人之分,又有领导、群众之分,因此,土地监察的形式是多样的;又由于土地监察处于动态,它的任务和内容是随着...
土地监察是作为土地监察主体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有控制力、制约力的行政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运用。土地管理部门为了实现其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对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对...
(一)土地监察与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党、国家和人民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职权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纠举。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由1995年6月1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文件发布 (1995年6月1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
解析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其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对象不仅包括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自身。
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福建省...
土地监察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下的一个专司土地领域执法监督检察的内设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代表土地管理部门履行一定的职权,如: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土地违法行为等。但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中的一个职能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