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526号 2006年6月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发表了博文《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2006-06-0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
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明确,应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里面说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 跟单位签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协议),有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② 因为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没法正常上班,但还是有固定或基本工资;③ 跟单位的其他...
规定的劳动合同,毕竟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如果因为“劳动合同”问题影响退休人员再任职认定,也就失去526号发文的意义了。综上所述,与离退休人员可以签订“聘用合同”“雇佣合同”。不建议签订“劳务合同”,因为如果遇到税务专管员一根筋的时候,可能会要求按劳务所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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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将其称为“离退休人员再任”,并从税务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范围定义。而退休人员,则一般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税函[2006]526号2006-06-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